案例:
阿強與小美結婚多年,育有一對子女,小美為家庭主婦,偶爾接團購賺私房錢。某日小美發現阿強西裝口袋內有汽車旅館發票及不明女性耳環,懷疑阿強有外遇,氣不過向好友莉莉傾訴,表示不想讓孩子接觸私生活不檢點的爸爸,但自己的經濟狀況可能造成爭取孩子監護的劣勢,莉莉建議小美先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釐清自己的權利,再決定下一步,故小美在莉莉的陪同下找律師進行諮詢。
解析:
Q1. 何謂小孩監護權?
1. 一般俗稱的小孩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也就是「親權」,經父母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再分為單獨或共同任親權。共同任親權的情形會由父或母一方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2. 單獨或共同任親權的差別,在於單獨任親權者可自行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項及遷移戶籍、就學規劃、金融機構開戶、醫療手術、出國等重大事項;共同任親權的主要照顧者只能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項,重大事項須由父母雙方均同意後才能處理。
3. 只有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有定監護人的必要。
Q2. 取得親權的人是否不用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民法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因此不論是單獨或共同任親權,父母都要共同分擔孩子的養育費用。父母各自負擔的具體數額,將由法官依雙方的年齡、職業、收入、經濟能力、健康狀況等職權酌定之。
Q3. 取得親權的人或主要照顧者能否不讓另一方看小孩?
不行。父母與孩子見面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且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之權利,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任何人都不得有剝奪或阻擾未任親權或非主要照顧者之父或母與孩子見面互動的行為。
Q4. 有外遇、家暴行為或經濟狀況不佳的是否會影響親權的爭取?
1. 若有具體事證證明父或母有家暴行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2. 外遇者或經濟狀況不好並不等於是不適任的親權人,實務上法院仍會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來進行判斷。不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無明確、固定不變的判準,法院將在個案中依尊重子女意願原則、幼兒從母原則、繼續性原則、子女與父母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善意父母原則等,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後認定之。
結語:
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小美不能隔絕孩子與阿強見面互動,但也不用過於擔心自己經濟狀況不佳而影響爭取親權的機會,因法官將視具體情況按上開原則綜合衡量各項有利、不利未成年子女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進行親權酌定。
又爭取親權的程序繁複,如何向法官呈現善意父母等原則亦涉及高度訴訟專業性,須步步為營,故建議尋求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我們將具體分析個案、擬定完善訴訟策略,幫您朝正確方向爭取權益,並獲得理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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