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麼是贍養費?
贍養費是指夫或妻因判決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沒辦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向他方請求給與之費用。
Q. 請求贍養費的要件?
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要件如下:
- 夫妻經「裁判離婚」。
- 請求方無過失。
- 請求方因判決離婚限於生活困難。
- 他方有給付贍養費之能力。
Q. 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金額?
實務上通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裁量標準,並同時斟酌請求權人的身分、年齡、自營生計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義務人的財力,來決定贍養費數額。
Q. 贍養費需要給付到何時?
贍養費是基於請求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但不是義務人的終身義務,故只限於在合理年限內,通常期限是到請求人再婚、找到工作或經濟獨立為止。
Q. 請求贍養費有時間限制嗎?
依民法第126 條規定,贍養費的請求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 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扶養費的區別?可以同時請求嗎?
- 贍養費須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始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生存的夫或妻都可以請求。這裡的扶養費是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獨立於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用以維持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之費用。
- 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扶養費在符合各該要件時,可同時請求。
結語:
贍養費的請求須符合一定要件,且數額的認定有相關標準,此與媒體報導豪門婚姻離婚時分到鉅額贍養費的情形實際上有不小的落差,不可不慎。若有請求或執行贍養費的相關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專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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