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許多名人、偶像離婚的新聞事件中,經常可看到媒體大肆報導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前簽了婚前協議,約定離婚後一方要淨身出戶,錢跟小孩都拿不到的不平等條款,但真的可以這樣約定嗎?這些不平等條款真的有效嗎?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婚前協議吧!
Q. 婚前協議是什麼?
答:婚前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就婚後日常事務、權利義務等事項,例如家務分配、費用分擔等進行約定的「契約」。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常見的約定事項有
- 婚前進行健康檢查,確認有無家族遺傳疾病、隱性疾病或性病。
- 婚前如有已知的疾病、犯罪前科應據實以告。
- 婚後要約定何種財產制。
- 夫妻、子女的姓氏。
- 自由處分金。
- 婚後住所地、家事分工、交友規範。
- 日常家庭開銷、小孩扶養費與雙方父母孝親費的分擔。
Q. 婚前協議需要在律師面前做成或公證嗎?
婚前協議書由當事人自行擬定即可。不過如果想確保婚前協議條款的有效性與實際可執行性,建議先找律師諮詢討論,讓雙方的權利獲得更好的保障喔!
另外婚前協議書是可以拿去公證的,目的是證明該協議書確實為雙方當事人親自訂立,若後續發生爭訟,可以杜絕偽造或協議非出於雙方真實意願的爭議。而婚前協議書內有無涉及財產約定的相關事宜,會影響公證人的收費標準,建議先搜尋公證費用標準表,或直接向公證人說明雙方想要撰寫的契約內容,讓公證人先估價會比較清楚價格唷!
Q. 婚前協議有強制力嗎?
原則上婚前協議內容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於締結協議的當事人都有拘束力,必須履行協議內容。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有外遇/家暴就無條件離婚」、「外遇/家暴的人無條件放棄小孩監護權」、「婚後如果無法懷孕(或無法生育男性子嗣)就離婚」嗎?
目前實務上對於「預立離婚條件」的約定,普遍認為是有害婚姻的神聖與純潔性而違反善良風俗的,有很高機率會被認定無效。
至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於夫妻離婚後,應由父或母來行使負擔,實務上也要依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因此無條件放棄小孩監護權的約定未必會被法院所接受。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外遇的人要賠償新臺幣1,000萬元」、「家暴的人不能與小孩同住」嗎?
原則上協議內容若不涉及婚姻的解消,而是在婚姻繼續存在的情況下限制部分權利,實務上通常會承認該條款的效力,但仍應依個案約定具體判斷。
Q. 婚前協議需要拿去法院登記嗎?
不需要,但婚前協議中若有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說明請參「你的錢真的是你的嗎?夫妻財產制知多少」),則必須到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結語:
婚前協議的內容包山包海,讀者可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據各自需求自由約定,若您對於婚前協議有相關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完善的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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