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小姐小時候曾被父親用不當的肢體暴力對待,被媽媽發現後緊急送醫,在醫院休養數個月才出院。不久後王小姐的父母離婚,父親即與王小姐斷了聯繫,對其不聞不問。十年後,父親身染重病、身無分文出現在王小姐面前,要求扶養他,不然就要告上法院,王小姐十分無力,認為要對不負責任的父親付扶養義務相當不公平,因而詢問律師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解析:
Q. 什麼是不孝條款?
依民法第1181條之1第1、2項規定,是指受扶養權利者(例如父母)若對扶養義務者(例如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扶養義務者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甚至在受扶養權利者的上開行為,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在現今社會案件中,不時有父母家暴、遺棄未成年子女等新聞出現,在這類情況下,要求該子女成年後須扶養對其施暴,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顯失公平,故訂立此規定,讓子女能夠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Q. 受扶養權利者的判斷標準?
依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如沒有金錢、資產維持基本生活,「且」無工作的謀生能力,才能請求扶養。但父母、配偶只要無法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
Q. 撫養費的計算基礎?
實務上通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裁量標準,並同時斟酌扶養義務者的薪水、財產、家庭狀況,由法院職權酌定扶養義務者減輕扶養費的比例或金額。
Q. 哪些屬於情節重大的情形?
通常是指受扶養權利者對扶養義務者有嚴重家暴、毆打致重傷、無正當理由惡意不扶養子女、沒有參與以子女重要成長過程等行為,具體是否符合仍應依個案認定。
Q. 有無例外不適用的情況?
此規定在扶養「未成年直系血親」時,並不適用。因此未成年子女如果有對父母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等情況,父母也無法請求減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結語:
扶養義務者若想對受扶養權利者主張不孝條款,必須符合民法1118條之1的要件,且舉證要相當充足,若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相關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專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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