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孩監護權的意義
一般俗稱的小孩監護權,在法律上的正確說法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內容包含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懲戒、財產管理等,並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離婚的當事人可自行協議,或透過法院裁判由一方或雙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詳細說明可參考想離婚時應該知道的事—孩子親權篇的內容唷!
2/ 法院決定親權行使的判斷標準-須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實務上法院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標準,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結論,決定由父或母,或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不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一個抽象、廣泛的概念,須按個案認定,法院通常考量下列因素並進行綜合判斷:
(1) 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為有利於子女。
(2) 幼兒原則:年幼子女因哺乳等需求,較適合由母親照護。
(3) 共同監護原則:推定離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對子女最有利。
(4) 友善父母原則:對他方父母較友善且願意維護子女與他方父母之親子關係者,較適合行使親權。
(5) 父母適性原則: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以及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6) 家庭支持系統:父母以外其他家族成員與未成年子女間的相處狀況,以及能否對孩子的照顧提供協助。
(7) 心理上父母原則:由子女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之父或母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
(8) 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智識較成熟子女之意願與性向應受尊重。
(9) 手足不分離原則:兄弟姐妹由同一親權人為身體照護較佳。
(10) 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青春期之子女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
結語:
爭取親權的過程漫長且程序繁複,如何向法官、社工、家事調查官呈現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也涉及高度訴訟專業性,須步步為營,因此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全力支持、陪伴您,並盡可能以對孩子衝擊最小的方式,幫助您爭取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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