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引言:
如同先前文章 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你不可不知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所提到的,自然人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之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較弱,例如:輕度失智、輕度智能障礙等,雖能自理日常生活事項,但可能會被有心人士利用,因此可聲請法院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今天要與讀者說明如何聲請輔助宣告。
- 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 可以向哪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人須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聲請;若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後,向該法院提出聲請。
- 提出聲請時需檢附哪些文件?聲請費用?
一、所需文件:
- 聲請狀。
-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輔助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二、所需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結語:
聲請輔助宣告是為了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較一般人不易自行處理事務之自然人所設的一項法律程序。聲請人需符合法定資格,向特定法院提出聲請,並準備相應文件,讓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的輔助宣告裁定。如讀者有相關疑問或需要協助,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即時、安心及專業的協助。
—
※網站聲明:
本文著作權由「尤薏菁律師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洽詢專業律師,不宜直接引用本站文章作為主張、證據與訴訟等用途。
法令與實務見解均具時效性,如遇相關爭議請自行查核現行有效法令及實務見解,或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