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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如上一篇文章 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你不可不知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所提到的,自然人如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例如:重傷昏迷、植物人、失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今天要與讀者說明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 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 可以向哪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人須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聲請;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後,向該法院提出聲請。
- 提出聲請時需檢附哪些文件?聲請費用?
一、所需文件:
- 聲請狀。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二、所需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結語:
聲請監護宣告是為了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的自然人而設的一項法律程序。聲請人需符合法定資格,向特定法院提出聲請,並準備相應文件,讓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的監護宣告裁定。如讀者有相關疑問或需要協助,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即時、安心及專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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