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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停看聽 – 仲介義務知多少(上)

by admin

近期尤律師收到許多讀者詢問在買房時,因仲介未誠實告知、調查不動產的相關資訊,導致房屋買貴,或買到有瑕疵的房屋,而想要向仲介求償。在處理這些爭議之前,要先釐清仲介在接受委託後,到底負擔哪些義務,這會直接影響到委託方是否有權利向仲介請求,因此本篇先帶各位快速了解仲介在接受委託後應負的義務範圍。

解析:

仲介在接受委託後,因收取高額的服務費,法院實務判決通常認定仲介依其專業能力及經驗,應負擔以下義務:

1. 據實報告義務:

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從以上說明可以了解,仲介對於不動產的訂約事項,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解說內容除了不動產的價值、有無符合不動產效用、是否具備一般居住品質、有無瑕疵,也包括買方出價內容、賣方調整價格內容等,都必須要據實報告給委託人。

2. 調查義務:

依據第567條第2項前段規定,仲介對於訂約事項有調查之義務。也就是說,仲介在聽完賣方對於不動產現況的說明後,仍必須憑藉他們的能力與經驗,對於不動產有無漏水、鋼筋外露、水泥剝落、嚴重傾斜等明顯瑕疵、是否歷經過921地震、是否為凶宅、土地上有無既成道路、有無增建或違建、周邊有無嫌惡設施、是否被公告為危險建物、不動產的使用分區、過戶是否產生奢侈稅等狀況,進行調查,並據實告知調查結果。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仲介不具備特殊專業知識,因此所負的調查義務範圍通常僅限於透過肉眼觀察,或是可透過政府機關登記內容、公開的新聞資料所能查詢到的瑕疵及內容,若是需要透過機械、儀器等設備檢驗後才能發現的瑕疵,則不在仲介的調查義務範圍內。

小結:

惟有清楚瞭解仲介義務的同時,也才能較好保護自己的權利,後續我們也會帶大家進一步討論仲介違反義務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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