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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停看聽 – 預售屋延遲完工怎麼辦?迅速了解你的權益

by admin
案例:

小櫻在疫情前向甲建商購買A預售屋,最近收到甲建商的書面通知,表示因疫情導致缺工、缺料,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請承購戶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若承購戶不配合,將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將承購戶已繳付之房地價款。小櫻不想配合建商做法,但又害怕甲建商解約,影響自己權益,故找律師諮詢後續處理方式。


解析:

1. 建商延遲取得建案的使用執照,有什麼責任?


(1) 內政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公告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也就是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有規定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記載建商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之「期日」,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2) 如果建商若有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之狀況,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之權利及建商相關責任如下:

 A) 建商應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

 B) 消費者得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a)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消費者除得請求前述遲延利息外,並得主張解除契約。
   b) 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應賠償違約金(不低於房地總價15%,但以消費者已繳價款為限)。


2. 建商可以因為消費者不同意無條件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就單方面解除契約嗎?

(1) 建商不可以單以疫情、缺工、缺料等原因,作為「不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要求消費者同意無條件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規避賠償責任。 

(2)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已構成違約,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只有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3) 如建商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證屬實後,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結語:

近期預售屋遲延完工的爭議屢見不鮮,建議先詢問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可以在諮詢專業律師後,自行或委由律師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獲得進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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