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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怎麼辦?債權人必知的自救法!(下)

by admin

案例:

小王向阿呆借了新台幣3000萬元後就避不見面,阿呆一直連繫不上小王,卻聽共同朋友說小王已把名下唯一土地送給他太太,阿呆氣憤不已,很怕小王名下已經沒有財產,討不回借款,因此找律師諮詢解決方法。


解析:

1. 小王的贈與行為很可能構成詐害債權,阿呆可以訴請撤銷

1) 構成詐害債權的要件

a. 債務人移轉財產之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

債務人移轉財產前,原本有足夠財產可償還債務,但在移轉財產後就不夠還,這樣就符合此要件,且只要債務人移轉財產的行為會造成債務無法清償或清償困難就夠了,不以債務人名下完全沒資產為必要。

又債權成立的時點必須「早於」債務人移轉財產行為的時間,才可能符合有害於債權的要件。

b. 債務人無償或有償移轉財產的行為,撤銷條件有別

  • 無償行為:債務人移轉財產的行為,沒有從第三人處獲得任何對價、回報,例如贈與。由於第三人沒有付出對價,需要被保護的程度與必要性降低,所以只要此無償行為確實有害債權就符合。
  • 有償行為:與上述相反的是,第三人有支付對價,應受到較高程度的保障,除了有害債權外,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債務人及第三人主觀上都知道這個有償行為會損害到債權人的權利,才能夠撤銷。

2)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時間的限制

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的時間,必須是在債務人脫產行為發生時起的10年內,且必須是在債權人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的1年內,二個條件都須具備。

而所謂「知悉有撤銷原因」,指的是債權人對於構成撤銷權的各個事由都已經知悉。如果只知悉部分事由,例如不知道債務人會因此沒辦法還錢,就還不會開始起算1年的除斥期間。

 

2. 若小王的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阿呆取得執行名義後,就有可能觸犯刑法損害債權罪

1) 什麼是「執行名義」?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包括是指

  • 確定判決
  • 假扣押的裁定
  • 假處分的裁定
  • 假執行的裁定
  • 本票裁定
  •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及調解、或經法院核定的其他機關所成立的調解
  • 可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
  • 確定的支付命令裁定
  • 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

2) 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就會構成此罪

依刑法第356規定,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前,債務人基於不讓債權人可以滿足債權實現的目的,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就會構成損害債權罪。

因此在阿呆取得執行名義後,小王出於損害阿呆債權的目的,把名下唯一土地送給他太太,就會觸犯損害債權罪,阿呆可以對小王提出刑事告訴。

 

結語:

民事詐害債權訴訟與刑事損害債權告訴都能幫助債權人實現債權,同時也涉及高度訴訟專業,如對詐害債權、損害債權罪及相關訴訟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協助您保障權益。

 

延伸閱讀:欠錢不還怎麼辦?債權人必知的自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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