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聊大家關心的婚姻財產關係: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特色,根據我國民法規定主要分成法定財產制以及約定財產制,當夫妻間婚前、婚後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1. 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婚後財產。不論是婚前、婚後財產,原則為夫妻「各自」所有、使用、收益、處分,且「各自」管理負擔,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婚後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後財產在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約定財產制時,夫或妻對他方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他方請求進行夫妻財產分配。分配方式為夫或妻將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之金額,金額大者扣除金額小者之差額將可平均分配。
例如:夫妻A、B婚後財產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50萬元,婚後債務分別為10萬元、30萬元,夫妻A、B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之金額,分別為90萬元、20萬元。B為婚後財產較少的人,故B能向A請求35萬元【計算式:(90萬-20萬元)/2=35萬元】。
2. 婚前、婚後財產之區分方式請參下表說明。
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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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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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夫妻婚前、婚後之債務「各自」負擔,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4. 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依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除家庭生活費用外,夫妻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自由處分金)。
*約定財產制
但除了法定財產制之外,夫妻之間也可以另外約定其他財產制,法律上稱為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主要又分為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兩種:
1. 共同財產制
1) 除夫妻間另有約定,原則上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財產及所得,均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2) 夫妻間之「共同財產」為夫妻公同共有,由雙方共同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亦可約定由夫或妻一方管理共同財產。反之,「特有財產」則由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使用、收益、管理、處分。
3) 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之區分方式請參下表說明。
共同財產 | 特有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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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財產之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用自己的特有財產償還共同財產債務,可以請求補償;如果用共同財產清償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債務,也可以請求補償。反之,「特有財產債務」由夫或妻自己的特有財產清償。如果夫或妻一方用自己的特有財產幫他方清償債務時,可以請求對方償還。
5) 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6)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得其半數。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
7) 須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
2. 分別財產制
1)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債務各自清償,若夫或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2) 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3) 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財產為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
4) 夫妻一方有下列情況時,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 但是,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此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5) 須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
結語:
上述夫妻財產制各有特色,讀者於婚前、婚後可依自身情況約定,只要夫妻雙方均同意,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皆可任意以契約改定之。另請讀者留意,若選擇約定財產制,必須提出相關文件到法院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若讀者對於自己要適用、改用何種夫妻財產制,或是約定財產制要如何登記有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於具體分析後提供您最佳選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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