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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婷婷透過A不動產仲介公司(下稱A公司)購買中古屋,賣家於現況說明書中勾選該房屋無漏水情形,而購屋契約中約定若交屋後6個月內發現房屋的內外牆、屋頂,以及不屬於自來水公司負責的室內給水、排水管有漏水,A公司將於新臺幣30萬元的範圍內負擔漏水保固責任,但購屋契約中並未約定賣方需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婷婷於購屋8個月後發現該房屋的外牆有多處滲漏水情形,要求A公司與賣方負保固責任並修繕漏水情況,A公司卻以保固期限已過拒絕處理,賣方則以其無須負擔任何責任為由,不理會婷婷的要求。
解析:
1. 本件應先釐清「保固責任」與「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別。
請參下表說明:
保固責任 |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法律明文 | 無 | 民法第354至366條 |
權利內容 | 契約中約定賣方(如物品賣家、產品製造者、服務提供者等)於一定期限內,負擔修補物品瑕疵或更換無瑕疵物之責任。 | 賣方在交付物品給買方時應擔保該物無瑕疵且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在買方發現瑕疵並通知賣方後的6個月內,或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內,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限於非顯失公平之情形);如物品欠缺賣方所保證之品質,買方可不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舉證責任 | 買受人不用證明物之瑕疵在物品交付時已存在。 | 買受人需證明物之瑕疵在物品交付時已存在。 |
2. 保固責任與物之買賣瑕疵擔保責任間的關係
1) 契約約定保固之目的,是讓買方取得較法定物之瑕疵擔保更有利的地位,保固責任條款可說是買賣契約中的擔保條款,賣方不得舉證證明交付物品時無瑕疵而免責。但保固責任並未排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當保固責任期限屆滿,買方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又本件購屋契約中雖未明定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然物之瑕疵擔保為法定責任,若購屋契約中未明文免除賣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賣方仍應負責。
2) 因此婷婷在保固期限屆滿後,雖不能再向A公司主張權利,但仍得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建議讀者簽約前仔細閱讀或請律師協助確認契約條款,釐清保固責任的時間、範圍,以及有無相關權利義務遺漏的地方,除了保障自己的權利,也能預先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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